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招标文件的;
(二) 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招投标的;
(四) 被保险人的招标文件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五) 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 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产品为网络推广保险产品,实行网络辅助投保,支持网上支付;
2、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
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查询保险单。如您需要邮寄发票或纸质保单,请联系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人员400-852-0986。
退保、变更说明:1、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退保;
2、在保险期间内,本保单不得变更信息。
1、拨打报案电话
根据保单信息拨打相应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2、准备材料
根据服务人员告知的资料清单准备理赔资料
3、理赔办理
前往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或者联系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52-0986
4、审核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
5、结案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将在约定时效内赔付
欢迎您致电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52-0986,届时会有专业保险经纪人为您提供保险咨询及保险方案设计等经纪服务。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请仔细阅读条款。本保险产品将由保险公司承保,有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销售和协助理赔等保险服务。
投保前请您阅读《保险经纪委托协议》、《客户告知书》。
点击“已阅读及同意”,您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依法记录及保存
您与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泰一保险经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为依据,
本着合作、诚信的态度,经过友好协商,就您委托泰一保险经纪为您的保险经纪人事宜达成以下保险经纪委托协议:
第一条 您委托泰一保险经纪为您保险事务的经纪人,您授权泰一保险经纪针对您自身的保险业务及您经营领域相关保险业务开展
保险经纪工作,泰一保险经纪接受您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18条规定基于您利益从事保险经纪工作。
第二条 泰一保险经纪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为您提供如下保险经纪服务:
1、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
泰一保险经纪通过实地查勘和调查,对您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通过评估和分析,列出风险清单,提出风险管理方案。
2、保险方案的设计
泰一保险经纪根据您所面临的风险,并结合您现行保险合同的状况出具保险建议,并设计出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方案。
3、保险安排
1) 泰一保险经纪根据您确定的保险方案,向保险公司询价,或代理您组织保险投标,并给出相关建议,为您提供正确选择保险公司的依据。
2) 在您授权范围内由泰一保险经纪向保险公司办理确定合同签订等手续。
4、保险回顾
在签定保险合同之后,泰一保险经纪对您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等方面的变动及时提出合理的书面建议,并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处理相关事宜。
5、风险防范
泰一保险经纪要及时派出相关的专家,对您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改善风险的可行性建议,尽量降低出险几率;
6、索赔处理
当您发生保险事故时,泰一保险经纪接受您书面委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收集索赔资料,包括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合理施
救措施所发生费用的相关资料,准备索赔文件并向保险人索赔、定期查询保险公司赔付进程并积极协调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证理赔质量;
7、咨询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泰一保险经纪为您提供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方面的咨询服务,应您要求无偿为您举办保险和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8、您根据保险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您的责任
1、您应如实、准确地向泰一保险经纪介绍以往的投保和索赔情况并向泰一保险经纪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为泰一保险经纪做出
新的保险方案提供分析依据;
2、您需按照保险公司或泰一保险经纪的要求,按时缴纳保费,不得出现截留保费、延迟交纳保费等情况;
3、您应指定专门机构、专人配合泰一保险经纪工作,将其指定人员通知泰一保险经纪,以保证泰一保险经纪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您指定人员发生
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泰一保险经纪,发生理赔情况时,协助泰一保险经纪做好资料收集、勘察等理赔工作。
4、当保险标的风险性质、风险情况或保险标的物的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的,尽快通知泰一保险经纪。
5、因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过错行为、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投保信息错误、保单未能及时投保或生效等影响保险保障的情况或导致保险
利益无法实现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如因此造成泰一保险经纪损失的,您也应负责全部赔偿,泰一保险经纪因此先行垫
付、代交的费用,您也应全部偿还。
第四条 泰一保险经纪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8条,泰一保险经纪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直接给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泰一保险经纪不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拒赔,泰一保险经纪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泰一保险经纪应成立以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为组长的项目服务组,为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您、泰一保险经纪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4、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您将保险业务交由泰一保险经纪安排后,泰一保险经纪有权依法从保险人处取得与您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
您收取本协议所委托事项服务的任务费用(除第六条第2项规定外)。
2、如泰一保险经纪应您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的服务,或替您办理索赔时因聘请专家核定损失或异地索赔勘察等发生大宗额外费用,泰一
保险经纪应事先向您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您支付相关费用;
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
4、除上述费用外,泰一保险经纪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费用,泰一保险经纪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您与泰一保险经纪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泰一保险经纪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断、终止和转让
本协议于您在通过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签署本协议时生效。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的保险经纪人。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依
法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费的保险经纪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如下,请仔细阅读后进行确认:
一、受托公司信息
(一)名称: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三江依山雅苑A栋一单元9-4号
(三)法定代表人: 胡敬东
(四)许可证名称及编号: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码:2605410000008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 0000 6948 2409 7Q
(五)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2023年09月01日
(六)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圆整
(七)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经营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九)联系方式:400-852-0986
公司官网:https://www.taiyiib.com/
二、受托保险产品标准说明
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贵公司参与本次竞标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依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
行办法》就你公司作为本次投标保证保险投保人告知如下:
保险产品名称:投标保证保险
被 保 险 人:招标人
受 益 人:招标人
保 险 责 任:
1. 在投标有效期内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而擅自修改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2. 投保人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未能或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投保人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未能或拒绝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保险;
3. 投保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 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5.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出现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特 约:
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者中心相关公示证明,本保单不得退保。
2. 若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本保单载明的招标项目开标日延期,且晚于本保单载明的截止日期,则本保险期限自动顺延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为止,保
险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3. 保险责任包括:
1) 在投标有效期内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而擅自修改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2) 投保人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未能或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投保人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未能或拒绝在招
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保险;
3) 投保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 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5) 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出现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承保机构:产品由以下保险公司分别承保。请知悉在如在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保险公司名称 | 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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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重庆市、甘肃省、云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河南省、 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 、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 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安徽省、重庆市、大连市、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 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波市、 青岛市、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上海市、深圳市、四川省、天津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苏州市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深圳市、贵州省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河北省、广东省、山东省、四川省、安徽省、河南省、 湖北省、福建省、湖南省、青岛市、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深圳市、厦门市、云南省、陕西省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宁波市、深圳市、杭州市、广州市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深圳市、黑龙江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福建省、贵州省、浙江省、 甘肃省、云南省、江西省、安徽省、宁波市、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湖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青岛市、大连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深圳市、黑龙江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福建省、贵州省、浙江省、 甘肃省、云南省、江西省、安徽省、宁波市、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河北、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湖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青岛市、大连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
三、服务流程
(一)经纪服务关系的建立: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二)专业风险评估:应用专业技术对服务项目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三)拟定投保方案:在风险管理基础上,以标的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 为客户量身拟定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并对相关承保保险公司的资质、服务质量、报价等进行汇总。向客户出具报价书,为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
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五)办理投保手续:及时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
(七)协助索赔:协助客户查勘,帮助客户做好索赔资料准备工作,以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客户解决索赔的疑难问题;
四、法律责任
(一)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
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购买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保险经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关于保险标的的相关事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必要时需出具告知或保证等相关书面材料,如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三)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四)本公司业务开展严格遵照《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标准》。
五、服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执行。
六、投诉服务
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0851-85600
698),也可向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七、其他告知
投标人采用电子保险保单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出现以下情况;
1.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电子保险保单自动覆盖其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电子保险保单不办理相关退保服务。
2.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
保人进行追偿。
八、补充告知说明
如有其它未告知事宜或不详尽之处,可由我司另行书面补充告知,如与本告知条款发生冲突则法律效应高于本告知书。
该功能正在开发中,敬请期待! 若有疑问欢迎您致电贵州泰一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52-0986。